洗冤集录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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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洗冤集录译注》之所以备受古今中外学者的重视和推崇,是因为该书所具有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它内容之系统、涉猎之广泛、研究之深刻,以及理论与实践结合之紧密,无不使历代法医学家惊叹不已。此书共五卷53篇,有关法医学的叙述比较全面而完整。

作者简介:

出版说明
前言
洗冤集录序
卷之一
一 条令
二 检复总说上
三 检复总说下
四 疑难杂说上
卷之二
五 疑难杂说下
六 初检
七 复检
八 验尸
九 妇人
附:小儿尸并胞胎
十 四时变动
十一 洗罨
十二 验未埋瘗尸
十三 验已躜殡尸
十四 时变动
十一 洗罨
十二 验未埋瘗尸
十三 验已躜殡尸
十四 验坏烂尸
十五 无凭检验
十六 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 验骨
十八 论骨脉要害去处
十九 自缢
二十 打勒死假自缢
二一 溺死
卷之四
二二 他物手足伤死
二三 自刑
二四 杀伤
二五 尸首异处
二六 火死
二七 汤泼死
二八 服毒
二九 病死
三十 针灸死
三一 劄口词
卷之五
三二 验罪囚死
三三 受杖死
三四 跌死
三五 塌压死
三六 压塞口鼻死
三七 硬物瘾痁死
三八 牛马踏死
三九 车轮拶死
四十 雷震死
四一 虎咬死
四二 蛇虫伤死
四三 *食醉饱死
四四 筑踏内损死
四五 男子作过死
四六 遗路死
四七 仰卧停泊赤色
四八 虫鼠犬伤尸
四九 发冢
五十 验邻县尸
五一 辟秽方
五二 救死方
五三 验状说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阳不衰,伪者则痿。 (查看原文)

Piml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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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19:08:37

—— 引自章节:(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6]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

若将刃物自斡[7]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三两处,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8]气系[9]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身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识认,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查看原文)

Piml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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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20:22:21

—— 引自章节:(廿三)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