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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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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手握法典,也不见得能依法而判,时而依赖执法者运用情、理和礼,来补法之不足。
本书试图发现各种影响宋代司法的人为因素,将大问题分解为若干小问题,着重探索僧人的宗教身分和妾的家属身分这两种因素的影响,探究宗教戒律、儒家文化如何左右司法。并别开生面地从司法者的角度,综合 考虑法官做出裁判的复杂性,直击传统中国治理的深层脉络。
基于对法典和案例的分析,阐释司法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当时人的命运、日常生活、司空见惯的概念、潜意识的观念,从司法的角度,以跨学科的知识互通与交流,深刻解析传统中国的文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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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版——
经典作品 修订再版
新增万字修订内容
呈现三代学人的讨论与最新学术进展
作者简介:
柳立言,1958年生于香港,1986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至台北史语所工作,研究宋代家族及社会,发现两者深受法律的影响,乃转攻法律与社会,至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条律文各自解读》等。近作有《宋代分产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响应日本及西方学人争论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会流动与法律文化》,探讨新兴士大夫阶层对法律的影响;《宋代的家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会与家庭的互动。现正撰写宋代僧人的罪与罚。
赵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著有《〈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三尺春秋——法史述绎集》等。
上编 僧人犯罪
前 言
第一章 僧人所犯何罪:色戒
第二章 僧人为何犯罪:红尘浪里难修行
第三章 僧人如何犯罪:共业
第四章 影响审判的因素
附 录 《折狱龟鉴译注》及《名公书判清明集》所收僧人案例
下编 妾侍增权
前 言
第一章 回 顾
第二章 妾、婢岂难辨
第三章 妾与婢混淆的原因
第四章 妾的司法遭遇
结 论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也许汉文用语与原文的意义有别,也许行为的背后别有深意,但行为本身已触犯法律,例如利用死人骨头,易犯坏尸之罪,更严重的,是一些法事还要新鲜的人肉和人血,故刘黎明合理地怀疑,一些所谓“杀人祭鬼(神)”的记载,可能就是密教的法事。例如南宋一个判词说:“访闻本路(荆湖南路)所在乡村,多有杀人祭鬼之家,平时分遣徒党,贩卖生口,诱略平民,或无所得,则用奴仆,或不得已,则用亲生男女充代,脔割烹炮,备极酷。…应有淫祠去处,并行拆毁,奉事邪鬼之家,并行籍记。”所说的“脔割烹炮”,已非一般的血牲,而是密教的尸身法术,例如经文记载,求雨时,作龙王像,“烧人肉熏,刹那中间即降大雨”。作法杀人,亦由“持明者用人肉,作频那夜迦天像,如鹫鸟形,用芥子油煎已,持明者先食像右手…次食像头服脐等,彼人速得命终”。 (查看原文)
病猫
2赞
2023-01-13 18:19:32
—— 引自章节:2. 佛门戒律的新诠释与修行的新途径
最值得注意的,是构成一个宗教的核心部分,即思想信仰和行为守则,竟不断向世俗妥协,形成宗教的“非宗教化”或“异化”,亦即被其他文化所“同化”。士大夫积极参与宗教活动,一方面提高宗教的文化水平,另方面也将士大夫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包括酒色财气)渗入,改变了宗教的信念和行为。 (查看原文)
Wolfeyes
1 回复
2014-05-20 20:04:15
—— 引自第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