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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美国宪法是美国社会某一阶级的工具还是所有阶级的工具?美国宪法的至高无上性表现在何处?美国宪政机制是如何运作的?为什么美国宪法会在“自由”和“平等”的旗帜下容忍类似奴隶制这样不可思议的邪恶?权力制衡到底是促进美国发展的动力,还是阻力,还是两者兼而有之?1990年代的美国联邦制与1790年代的联邦制有何不同?美国内战是为了废除奴隶制和是为了保存联邦的统一?两者的关联何在?弱势群体(包括黑人、印第安人、其他少数族裔、妇女等)是如何被纳入到宪政体制内的?为什么这种纳入进行得如此缓慢?为什么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容忍助长种族隔离的政策而在20世纪中叶却带头宣布种族隔离违背了美国宪法的精神?为什么如日中天的尼克松必须因水门事件而辞职、而他的辞职竟对美国体制的稳定丝毫无损?为什么60年代的“权利革命”发生之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定义却反而陷入困境?美国在国际上的势力扩张与其在国内进行的宪政改革有什么样的相互作用?本书是关于美国宪法发展历程的问题史著作,对于美国宪法进行了认真和深刻的研究。
作者简介:
王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美国史博士,哈佛大学杜波伊斯研究所博士后。现为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教育部首批文科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印第安纳大学(Indian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历史系教授。
2005年版前言
2000年版前言
第一章 美国宪政的起源和基础
一 殖民地政治体制的形成
二 “光荣革命”与殖民地宪政
三 殖民地居民的权利
四 美国革命的宪政意义
第二章 《联邦宪法》的形成
一 州宪法的制定
二 《邦联条例》的制定与实施
三 《联邦宪法》的制定
四 《联邦宪法》的内容分析
五 《联邦宪法》的批准
六 联邦政府的建立和《权利法案》的产生
第三章 早期宪政的演进
一 政党体制的形成与合法化
二 杰斐逊式共和宪政的实践
三 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
四 杰克逊时代二元联邦制的困扰
第四章 奴隶制、内战与美国宪法
一 早期宪政中的奴隶制问题
二 西进运动与奴隶制问题的激化
三 内战时期的宪政变化
四 奴隶解放的宪政意义
第五章 重建与新宪政秩序的建立
一 重建初期的理论与实践
二 激进重建和弹劾约翰逊的风波
三 重建宪法修正案的实施
四 最高法院与重建宪政
第六章 工业化时期的宪政发展
一 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政
二 最高法院与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
三 工业化期间的公民权利
四 进步运动与美国宪政
第七章 罗斯福新政与美国宪政
一 20世纪初期宪政发展的起伏
二 罗斯福新政的宪政意义
三 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限制
四 改组最高法院的政治
第八章 20世纪初至60年代美国公民权利的演变
一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公民权利
二 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复活”
三 冷战初期的公民权利
四 民权运动与宪政革命
第九章 冷战时代的美国宪政
一 冷战与总统宪政的出现
二 “水门事件”与“帝王总统”宪政的衰落
三 沃伦法院与公民权利的联邦化
四 当代公民权利的困惑
第十章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与美国宪政
一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演变
二 2000年总统选举的过程
三 选后诉讼的政治
四 关于美国总统选举制度民主性的思考
附录一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附录二 美国各州加入联邦的日期
附录三 美国历任总统和历届国会政党力量分布(1789—2004)
附录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任大法官(1789—2004)
参考文献与书目
案例索引
总索引
2000年版后记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在诉讼摘要中,韦克斯勒提出了几条界定言论自由、对政府官员的
批评与诽谤之间界限的法律原则,其中包括:(1)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批
评不能被随意视为诽谤行为;(2)由此引发的诉讼必须遵循第一条宪
法修正案的原则来审理;(3)政治言论不能因伤害了政府官员的名誉而受到压制和惩罚。但韦克斯勒提出的最重要的原则是:如果政府官
员要在诽谤诉讼中取胜,他们必须证明被告具有“实际恶意”( actual
malice),即被告是以明知故犯或肆无忌惮的方式使用已经确知的虚假材料来攻击和诬蔑原告,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诽谤的罪名不能成立。后来的事实证明,韦克斯勒的这些极有创见性的观点为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意见的形成,作了极为重要的铺垫。 (查看原文)
阿k
2赞
2020-02-13 15:28:29
—— 引自章节:第九章 冷战时代的美国宪政
美国宪法的“崇高性”力量更多的来自于宪法的不断扩大、延伸的“公共性”。美国宪法是一种多元利益集团相互谈判和妥协的结果,是各州内不同的有产阶级之间所达成的一项政治契约,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应该承认,它是一项阶级社会的产物和契约,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指出这一点。但这个有产阶级不是一个铁板一块、内部统一、利益完全一致的群体。“有产阶级”是一个多元的群体,或者说,有数个有产阶级同时存在。原始宪法不光代表了不同的有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它在理论上也涵盖了不同地区、区域、行业、经济种类和其他的组织起来的“群体”和“阶级”的利益。
“公民”概念的启用与宪法的“公共性”和宪政秩序下“公共利益”的产生有重要联系。“公民”赋予所余人一种称谓上的平等和一种在政治上要求平等的法理基础。宪法的“公共性”为不同的利益群体用来推进“私利”,用来钳制其他的利益。被排除在宪政体制之外的利益群体也利用宪法的“公共性”,组织起来,以取得参与谈判的资格。谈判的结果是高于“私利”的“公共利益”的产生。宪法的“崇高性”与“公共性”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公共性”,便谈不上“崇高性”,反之亦然。 (查看原文)
Zophiel
1赞
2020-05-23 11:13:48
—— 引自章节:美国宪法的政治学(2005 年版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