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六版·上下册)

本网站不提供下载链接,喜欢看书的朋友请关注公众号:【lennylee的碎碎念】(lennyleede),首页回复:授人以渔,自动获取搜索资源的方法。

内容简介:

本书是张明楷教授风格鲜明、独步学林的代表作。无论是理论体系的构建,抑或分析问题的逻辑,都带有强烈的法益保护思想和浓厚的大陆刑法理论的气息。

作者抉微发隐、深考精思,一以贯之地以刑法解释学为本体,发掘成文法的真实含义和内在理念。第六版仍然坚持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在违法性方面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在责任领域采取以心理责任论为前提的规范责任论,在刑罚论领域采取以责任刑限制预防刑的并合刑论。

第六版再次扩容近六十万字,不仅增加了《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内容以及2016年7月以后公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在以下方面有不同程度的增删与修改:第一,在刑法基础论方面,对刑法的修改、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溯及力等问题增加了相关内容;第二,在犯罪论方面,对违法性、有责性、未遂犯(不能犯)、共犯与罪数等重大问题,既有内容的增加,也有大幅度的修改;第三,在法律后果论方面,对死刑的适用、客观处罚条件、刑罚的执行、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展开了详细论述,并有诸多修改;第四,在罪刑各论方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罪名,有较多的增删与修改。此外,新版对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问题也展开了讨论。

本书通过丰富的资料实证和敏锐的论断分析,同时为法科学生和实务人士解惑辩难。因而本书不仅适于刑法学课堂教学及自学之用,也适于司法考试及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系统复习和研究之用,还是实务人士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独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6年第5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3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2003年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21年增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商务印书馆2019年修订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2011年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2014年新版)、《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2010年第2版、2011年第3版、2016年第4版、2021年第5版)、《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版、2017年第2版)、《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刑法的私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责任刑与预防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刑法的私塾(之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诈骗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2006年第2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百余篇。

原文摘录:

泷川幸辰是日本前期旧派的代表人物。他起先认为道德与法律密切联系,后来严格地区分法律与道德、风俗。他认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那部分就是法律;依靠个人的内心期待其实现的那部分就是道德;过去通行事实的拘束力原封不动得到承认的那部分就是风俗。只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一观点旨在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排除刑法的干涉性。泷川极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他认为,罪刑法定主义虽然是启蒙思想与自然法的人权思想的表现,但其精神是保护弱者免受强者的侵害。在社会内部存在强者与弱者的对立时,罪刑法定主义就必须成为刑法的铁则。所谓强者与弱者的对立,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阶级的对立;根据泷川的观点,在阶级对立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如果不恪守罪刑法定主义这一铁则,刑法就会变成阶级压迫的手段。泷川虽然有时认为罪刑法定主义既有保护国民的权利、自由的机能,又有保障犯人的权利、自由的机能,但他同时主张,如若深究,罪刑法定主义的机能可归结为对犯人权利、自由的保障,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这一观点意在限制刑法的恣意性。泷川反对严刑峻罚。他认为,死刑是野蛮时代的产物,而不是民族的确信,死刑也不具有威慑力,任何研究都不能证明死刑的必然性,故应当废除死刑。 (查看原文)

何妨吟啸
1赞
2017-12-04 21:10:21

—— 引自章节:绪论

刑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范的法律。他们认为,刑法旨在对第一次规范(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等)所保护的法益进行强有力的第二次保护,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的行为规定科处刑罚的第二次规范。第一次规范是为了保护社会生活上的一定利益而规定一定禁止与命令的法律规范,立法机关认为以第一次规范的力量难以完成保护社会生活利益的任务时,以补充第一次规范的目的所设立的规范便是第二次规范。从第二次规范具有补充第一次规范的性质。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能据此认为刑法从属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不能否认刑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首先,作为刑法规制对象的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其他法律的规制范围。犯罪行为是刑法的特有规制对象,而不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共同规制对象。即使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行为中包含了犯罪行为,即使对犯罪行为也可能仅给予民事或者行政制裁,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法、行政法也规制犯罪行为,只是意味着犯罪行为会同时触犯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民法、行政法等法律仅仅处理了犯罪行为中违反民法、行政法的内容,而不可能处理违反刑法的内容。其次,刑法并不是对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直接给予刑事制裁,而是根据特定目的评价、判断对某种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刑事制裁。再次,从世界范围来看,刑法自古以来就作为独立的法律发挥着自己的机能。后来由于法领域的分化,才出现由不同法律共同保护各种法益的局面。尽管如此,刑法仍然具有自己独特的性格。最后,刑法上的概念大多有其特定含义,不一定受其他法律概念的制约。 (查看原文)

何妨吟啸
1赞
2017-12-04 21:38:42

—— 引自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