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律师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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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作为律师,必须坚持一个光照百代的传统观点:人的自由权利、生命尊严是我们应予维护的至高利益。

——张思之

只有清楚自己的历史,我们的路才有可能走得更好、走得更踏实,才不至于陷入虚无和迷茫,在十字路口无所适从。

——傅国涌

民国肇始,律师登上历史舞台,以“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作为自身的职业伦理,维护人权,推动社会进步。本书分上中下三编,上编追源溯始,以上海本土律师及律师组织为观察对象,讲述民初律师行业的发端;中编着重展示民国律师的风采,既有刘崇佑、阮性存、张耀曾等人办理社会重大案件的经过, 也有曹汝霖、包天笑、吴凯声等律师执业者的亲笔记录和口述;下编则通过第一手资料呈现典型司法案例,如陈独秀案、“七君子”案,直击历史现场。

作者简介:

傅国涌,知名独立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史,特别是百年中国言论史、知识分子命运史、法制史、近代中国社会转型和近代企业传统。

傅国涌治学以扎实的史料功底著称,代表作有《百年辛亥:亲历者的私人记录》、《1949年:中国知识分子的私人记录》、《从龚自珍到司徒雷登》、《金庸传》、《追寻失去的传统》、《大商人:追寻企业家的本土传统》等。

序 张思之
前言 追寻律师的本土传统 傅国涌
上编
上海本土律师的出现 陈同
民初的全国性律师组织 ——以“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为中心 李卫东
上海律师:法治原则与民族救亡之间 徐小群
附:呈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文
呈请司法行政、外交部文
外交部复函
修正上海律师公会办事细则
中编
业律师领第一号证书 曹汝霖
刘崇佑:抗辩政府的大律师 夏晓虹
杭县律师公会会长阮性存 傅国涌
护花律师 包天笑
法庭上的吴凯声 吴凯声口述 吴立岚等整理
张耀曾的最后十年 傅国涌
下编
政府等于国家吗?—— 章士钊为“陈独秀案”辩护 傅国涌
附: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起诉书
陈独秀案开审记 记者
国民党与国家 章士钊
陈独秀案判决书
陈独秀上诉状原文
最高法院改判陈独秀彭述之有期徒刑八年
为“七君子”案辩护 李文杰
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起诉书
沈钧儒等答辩书
沈钧儒等第二次答辩状
声请调查证据状
沈案昨日未审结
沈钧儒等案听审记
“爱国无罪”案二次听审记
后记 傅国涌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相[47]比之下,律师辩护对于那些含有冤情或者审判不公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就显得尤其重要。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的黄慧如、陆根[48]荣私奔案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1]。这一案子曾在上海滩轰动一时。黄慧如是富家之女,与家中的车夫陆根荣产生感情,并发生关系,不久黄慧如怀孕(当陆根荣知道黄怀孕后,才将自己有妻室的事告诉了黄,黄仍愿意跟着他),主仆之间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时无法交代,因此他们便私下离开黄家,在苏州同居。在离开上海的时候,黄慧如还偷偷拿走了其母的首饰盒,而陆根荣并不知晓。他们离开后,为了寻找不辞而别的黄慧如,黄家在报上刊载寻人启事,并表示愿意酬谢知情人。于是,陆、黄两人很快被发现,苏州警察厅立即派人将他们抓获,并移交地方法院检察处侦讯。当时法院根据案情,遂认为车夫陆根荣犯了诱拐和帮助实施盗窃罪,陆根荣被判处两年徒刑。为了能使陆根荣免于刑事处罚,黄慧如请了律师宋铭勋作为陆根荣的代理人,对原判表示不服,提请上诉。在上诉的庭审过程中,黄慧如的母亲朱氏一口咬定,陆根荣不怀好意,家里的金银饰物都是他偷走的。陆根荣的代理人宋律师则辩护说,原判陆根荣诱拐和帮助实施盗窃两罪都不能成立。其一,新刑律二百五十七条第十项规定,诱拐是指诱拐年纪不满二十岁的女孩,而黄慧如已经二十二岁,早已具备自主能力,而且她还称与陆是自愿相好;其二,帮助实施盗窃,要有帮助实施盗窃的行为,方可成立。而黄慧如已供认,首饰是她拿出来的,和陆根荣无关。吴县地方法院只据朱氏一面之词遽作结论,亦不能成立。加之,被告又无事前起意的犯罪故意,所以无论从哪方面说,陆根荣都属无罪,不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希望法院考虑重新审核,撤销原判,宣告陆根荣[49]无罪。应该说律师的理由是比较充分的。但令人意外的是,江苏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却加重了处罚,改判陆根荣有期徒刑四年。其原来的帮助实施盗窃罪则未加改动,承审法官认为上诉人帮助黄慧如将黄家… (查看原文)

之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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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22:58:02

—— 引自章节:上海本土律师的出现 陈同

1933[213]年4月,国民党统治之下的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起诉书列举的罪名为“以危害民国为目的,集会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宣传”。无论陈独秀的无罪自辩,还是章士钊律师义务做的无罪辩护都很精彩,经当时《申报》、《大公报》、《益世报》、《国闻周报》等各大报刊的连续报道而轰动一时,他们提出的“政府不等于国家”、“反对国民党及其政府,并非反对国家”等观点尤其有力,让国民党当局很是难堪。
4月14日上午,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第一次开审,五十五岁的陈独秀踏上法庭时,记者发现他“两鬓已斑,须长寸许”,但“面色红润,[214]已无病容”,而且“四周瞻顾,态度自若”。当审判长问他:“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他回答:“这是事实,不否认。至于理由,可以分三点,简单说明之:(一)现在国民党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即(既)无发言权,即党员恐亦无发言权,不合民主政治原则;(二)中国人已穷至极点,军阀官僚只知集中金钱,存放于帝国主义银行,人民则困苦到无饭吃,此为高丽亡国时的现象;(三)全国人民主张抗日,政府则步步退让。十九路军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济。至所谓长期抵抗,只是长期抵抗四个字,始终还是不抵抗。根据以上三点,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
4月20日上午,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第三次开庭,旁听者人满为患,有些是从上海、无锡、镇江各地赶来的,法庭无地可容,门外挤满了人。等检察官控告完毕已是下午一点四十五分,陈独秀当庭抗辩:“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是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他的书面辩诉状开门见山指出,国家乃是土地、人民、主权的总和,所谓亡国时指外族人入据其土地、人民和主权,本国某一党派推翻某一党派的政权而代之,不能说是“亡国”,所以,所谓的“危害民国”罪不… (查看原文)

之龢
2019-12-09 23:00:27

—— 引自章节:政府等于国家吗?—— 章士钊为“陈独秀案”辩护 傅国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