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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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绝对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施米特提出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一次决断──随后的制宪(制订具体的宪法法规),不过是这个政治统一体自觉选择的政治行动。换句话说,“绝对意义”的“宪法”(具体的宪法法规)等而视之。

作者简介:

【作者】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

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

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

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译者】

刘 锋

北京大学文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英语系教授,并担任《国外文学》编辑工作。主要从事文学理论以及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思想文化的研究。著有《<圣经>的文学性诠释与希伯来精神的探求》等,并曾发表文学理论等方面的论文十几篇,学术译著包括《基础神学》《宪法学说》等多部。

引言
序言
第一部分 宪法的概念
第一章 绝对的宪法概念
第二章 相对的宪法概念
第三章 实定的宪法概念
第四章 宪法的理想概念
第五章 “根本法”、根本规范或lex fundamentalis的含义
第六章 宪法的起源
第七章 作为协议的宪法
第八章 制宪权
第九章 一部宪法的正当性
第十章 从制宪权学说、尤其是人民制宪权学说中得出的结论
第十一章 从宪法概念派生出来的诸概念
第二部分 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
第十二章 国民法治国的原则
第十三章 法治国的法律概念
第十四章 基本权利
第十五章 权利的区分
第十六章 国民法治国的与政治形式
第三部分 近代宪法的政治要素
第十七章 1.民主制学说
第十八章 人民和民主宪法
第十九章 从民主制的政治原则中得出的结论
第二十章 民主制的政治原则在国家生活各领域中的运用
第二十一章 民主制的限度
第二十二章 2.君主制学说
第二十三章 3.近代国民法治国宪法中的贵族制要素
第二十四章 4.议会制
第二十五章 议会制发展的历史概述
第二十六章 议会制的构成可能性概述
第二十七章 魏玛宪法下的会议制
第二十八章 会议的解散第四部分 联邦宪法学
第二十九章 联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三十章 从联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中得出的结论
附录
魏玛宪法分析目录和索引
分析目录
魏玛宪法条款索引
人名索引
内容索引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这时就要确立新的宪法,{于是}产生出一个新的国家 (查看原文)

阿提斯
2013-07-12 23:44:18

—— 引自第5页

民主式平等本质上是同类性,确切地说,是人民的同类性。 (查看原文)

Erga Omnes
2020-04-15 20:39:29

—— 引自章节:第十七章 1.民主制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