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不提供下载链接,喜欢看书的朋友请关注公众号:【lennylee的碎碎念】(lennyleede),首页回复:授人以渔,自动获取搜索资源的方法。
内容简介:
美国宪法自颁布之后的两百多年里,除了二十七条修正案之外,再没有任何变动,但它却一直是美国赖以存在的根本。
1787年,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举行,该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一部新宪法。新宪法要由13个州的代表会议分别批准,一旦征得9个州同意,宪法即生效。但是在讨论过程中,各种拥护和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于是便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激烈的一场论战。
《联邦党人文集》就是这次论战的产物,是全面为新宪法辩护的一部著作。它一方面反驳了反对派对新宪法的抨击,另一方面阐述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美国联邦政体的运作模式。
作者简介: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1757—1804)
美国首任财政部长,开国元勋之一,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 1751—1836)
美国第四任总统,开国元勋之一,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
约翰·杰伊(John Jay, 1745—1829)
美国著名政治家、革命家、外交家和法学家。首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编者的话
第一篇 概况
第二篇 论外国势力的危险(一)
第三篇 论外国势力的危险(二)
第四篇 论外国势力的危险(三)
第五篇 论外国势力的危险(四)
第六篇 论各成员国不和的危险(一)
第七篇 论各成员国不和的危险(二)
第八篇 各成员国之间相互为敌的后果
第九篇 联邦可以防止国内分裂与动乱(一)
第十篇 联邦可以防止国内分裂与动乱(二)
第十一篇 联邦对于贸易和海军的作用
第十二篇 联邦对于税收的作用
第十三篇 联邦在政府开支上的优势
第十四篇 驳以幅员辽阔反对新宪法草案者
第十五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一)
第十六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二)
第十七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三)
第十八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四)
第十九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五)
第二十篇 现行邦联不足以维持合众国(六)
第二十一篇 现行邦联的其他缺点(一)
第二十二篇 现行邦联的其他缺点(二)
第二十三篇 维持合众国需要新宪法提议的有力政府
第二十四篇 论共同防务所需的权力(一)
第二十五篇 论共同防务所需的权力(二)
第二十六篇 驳限制国会的国防权力的观点(一)
第二十七篇 驳限制国会的国防权力的观点(二)
第二十八篇 驳限制国会的国防权力的观点(三)
第二十九篇 论民兵
第三十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一)
第三十一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二)
第三十二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三)
第三十三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四)
第三十四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五)
第三十五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六)
第三十六篇 论联邦的征税权(七)
第三十七篇 制宪会议设计适当政体的困难(一)
第三十八篇 制宪会议设计适当政体的困难(二)
第三十九篇 论新宪法与共和原则的一致性
第四十篇 论制宪会议组建混合式政府的权力
第四十一篇 新宪法草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一)
第四十二篇 新宪法草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二)
第四十三篇 新宪法草案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三)
第四十四篇 新宪法草案对各成员国权力的限制
第四十五篇 驳联邦权力对各成员国政府的所谓威胁
第四十六篇 联邦与各成员国政府的影响力对比
第四十七篇 新政府的特殊架构及各部门间权力分配
第四十八篇 三权分立应彼此制约
第四十九篇 驳经常召开民意大会以防篡权的方式
第五十篇 驳定期召开民意大会以防篡权的方式
第五十一篇 政府架构必须要能让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
第五十二篇 论众议院(一)
第五十三篇 论众议院(二)
第五十四篇 论各成员国之间的议席分配
第五十五篇 论众议院议席的数量(一)
第五十六篇 论众议院议席的数量(二)
第五十七篇 驳选举制将使少数人凌驾于多数人之上的意见
第五十八篇 驳不应随人口增长相应增加联邦众议员数量的意见
第五十九篇 联邦对国会选举的管理权(一)
第六十篇 联邦对国会选举的管理权(二)
第六十一篇 联邦对国会选举的管理权(三)
第六十二篇 论参议院(一)
第六十三篇 论参议院(二)
第六十四篇 参议院的权力(一)
第六十五篇 参议院的权力(二)
第六十六篇 驳将参议院作为弹劾法庭的反对意见
第六十七篇 论总统
第六十八篇 论总统的选举方式
第六十九篇 论总统的真实属性
第七十篇 续论总统
第七十一篇 总统的任期(一)
第七十二篇 总统的任期(二),并论总统的连任
第七十三篇 关于总统薪酬及其否决权的规定
第七十四篇 总统对陆、海军力量的指挥权及赦免权
第七十五篇 总统的缔约权
第七十六篇 总统的任命权(一)
第七十七篇 总统的任命权(二),以及总统的其他权力
第七十八篇 论司法部门(一)
第七十九篇 论司法部门(二)
第八十篇 论司法部门(三),司法部门的权力
第八十一篇 论司法部门(四),司法权力的分配
第八十二篇 论司法部门(五)
第八十三篇 论司法部门(六),关于陪审团
第八十四篇 驳其他多种反对新宪法草案的意见
第八十五篇 结束语
附录一 独立宣言
附录二 邦联条款
附录三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附录四 宪法修正案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我们就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利,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对于这样一个政府来说,必要条件是:它是来自社会上大多数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或者社会上某个幸运阶级。
根据所有(州)的宪法,最高公职的任期同样会延长到一定的期限,在许多场合下,在立法和行政部门内,会延长若干年。此外,根据大多数宪法的条款,以及在这个问题上最值得尊重的公认意见,司法部门的成员由于忠实履行职责可以保留他们的职位。 (查看原文)
CharlieWah
5赞
2012-12-03 19:05:12
—— 引自章节:第三十九篇
为了考察政府的真实性质,可以结合以下各点来考虑:政府建立的基础,其一般权力的来源,这些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范围,政府将来进行变革的权力。
每个州在批准宪法时被认为是一个主权实体,不受任何其他各州约束,只受自己自愿的行动的约束。
因此,在这方面,新宪法如果制定的话,将是一部联邦性的宪法,而不是一部国家性的宪法。
通常权力的来源方面。众议院将从美国人民那里得到权力,就这点来说,政府是国家性的政府。另一方面,参议院将从作为政治上平等的团体的各州得到权力,就这点来说,政府是联邦政府。总统选举方面,分配给各州的选票是按照一种复合的比例,一部分是把它们当做各不相同的同权团体,一部分是把他们当作同一团体的不平等的成员。
从政府的这个方面来看,它似乎是一种混合的性质,所表现的联邦性特征至少和国家性特征一样多。
在权力的行使方面,可以称之为一个国家性政府。(对公民个人行使权力而非对组成联邦的各政治团体。)
在权力的范围方面。拟议中的政府不可能被认为是一个全国性政府;因为其权限只限于某些列举的对象,而把对于所有其他对象的其余不可侵犯的权力留给各州。
如果我们从宪法与宪法修正权力的最后关系来检验宪法,我们会发现它既不完全是国家性的,也不完全是联邦性的。
因此,拟议中的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 (查看原文)
CharlieWah
5赞
2012-12-03 19:05:12
—— 引自章节:第三十九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