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案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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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博库·钱江晚报春风悦读盛典”年度新人奖得主郑小悠新作,重新审视清代一系列典型案件,解析其制度设计的漏洞所在。

◎一系列几度反转的惊世奇案,折射出清代的治乱兴衰。

◎帝王心术、官场规则、制度弊端、人情罗网,如何盘根错节,使得清代法律的天平摇摆不定、案情的走向充满变数?

◎为何清代律例设计精细,却难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原本寻常的普通案件,为何会升级成内幕重重、震惊朝野的大案要案?

◎皇帝的政治意图、个人好恶如何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决?

作品简介:

历史上涉及多方、影响广泛的大案要案,其发生、审判及最终裁决,往往充满诸多值得深思的细节,可谓回溯及研判历史的重要标本。

本书上编《旧案重审》,以充满现场感的叙述,重现了自雍正至光绪年间的多桩案件。这些案件起初都看似平常,但最终升级成轰动一时、引起皇帝关注的大案,其案情反复、内幕重重,令人惊骇,最终审判结果耐人寻味。作者在还原案件过程之后,予以理性审视,探讨了清代法律制度中的种种弊病,譬如刑讯逼供、讳盗诬良等,以及其深层症结所在。

下编《刑期无刑》,选取清代法制体系中的一些重要职位,如仵作、禁卒、提牢官乃至皇帝,展现他们作为体制中的“螺丝钉”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履行职责时面临的困境,并由此展现了清代法制体系的审案流程、机构设置、人事机制以及明暗规则。这部分内容,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上编中所述的案件。

本书以重述案件的方式还原历史现场,也从侧面描绘出清代由盛世坠入末途中的政局更迭、官场生态与世情人心。其中所反映的问题,有助于理解、反思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政治制度的某些痼疾。

作者简介:

郑小悠,女,1987年生于北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清代制度史、政治史,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擅长历史文学、历史普及类作品的写作,文笔生动平易、引人入胜。其作品《年羹尧之死》一经出版,即受到好评,影响广泛,入围《新京报》2018年年度好书;获得“2019博库·钱江晚报春风悦读盛典”年度新人奖。

● 上编 旧案重审
“能吏”之祸:一桩民妇走失案背后的雍乾政风之变/3
新君的麻烦/3
亲家成仇家/6
“能吏”高人杰/10
杨氏“复活”/14
督抚角力下的大结局/18
刑讯及其“世轻世重”/23
讳盗诬良:制度漏洞酿成的惨剧/29
律例设计精细,却难免冤案发生/30
从制度上找漏洞:讳盗诬良是如何发生的/36
重臣与宠臣:一桩杀妻案引发的权力较量/40
涉案人员/40
案件始末/43
处理结果/47
余音/51
冤狱起山阳:洪水过后的新进士之死/55
自杀?还是被自杀?/56
利欲熏心的府县与颟顸昏聩的大僚/59
来自皇帝的焦虑/65
冒赈与吃赈:赈灾官吏怎样发国难财/68
黑幕笼罩泰山脚下:嘉庆年间的徐文诰京控案/72
积案累累,京控纷纷/72
事主耶?凶手耶?/75
救官不救民/79
外间风气非一人能变/85
一场震惊御座的反转剧:嘉庆年间直隶迟孙氏京控案/90
冤沉似海的惊天大案/91
瞠目结舌的案情反转/93
插曲:对一个“惧内庸夫”的道德审判/97
图准不图审:反转剧里的京控弊端/98
人情难却:道光年间的一件刑部舞弊案/102
从上下其手到真相大白/103
刑案中的人情难却/108
刑部的纠错机制/110
闺门奇祸:道光年间的德清徐氏狱/113
秽事出清门/113
发痧?自缢?还是被杀?/115
主审死了,主犯也死了/122
似是而非的大结局/129
“办七分不公道事”/132
内轻外重,事已积成:
光绪年间的河南镇平王树文顶凶案/136
偷梁换柱,一错到底/137
内外角力,唇枪舌剑/139
积重难返,大势已去 /146
● 下编 刑期无刑
清代刑部的审案流程/155
移送与派审/156
审讯与用刑/159
定稿与上奏/163
笔尖儿立扫千人命:清代的秋审与秋审处/168
地方秋审/169
秋审处的机构设置/171
秋审处的运作模式/173
秋审处的人事机制/175
清代刑部的提牢官/180
新官试金石/180
处分压力/182
经费压力/185
人事压力/188
恤囚福报/189
身负重任的小人物(一):清代刑部的书吏/191
清代部吏的生存状态/192
刑部书吏特殊性成因分析/197
刑部书吏的一些遗留问题/203
余论/208
身负重任的小人物(二):清代刑部的仵作与禁卒/210
刑部的仵作/210
刑部的禁卒/219
法司依律,天子衡情:清代的皇权与刑案/226
政治大案中的皇权/229
普通刑案中的皇权/235
怎样认识清代刑案中的皇权/238
附录1/246
附录2/250
参考文献/255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乾隆以前,刑部现审有所谓汉人不问满事的倾向,这是延续了清廷在关外的习惯。在康熙中期以前,刑部审理旗人案件需要用满文录供,汉官虽然也可以参与审案,但看不懂供词,只能审阅经笔帖式翻译后的招册。另外,许多案件涉及旗人内部的习惯、利益,汉官也不愿过多参与。因此,康熙四十三年以后,虽然旗人案件招供改为兼录满、汉双语,但汉官不问满案的习惯一直保持到乾隆末年。
不过,所谓汉官不问满案,也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过问。在清初,满官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律例的理解更是远不能与汉官相比,满官即便遇到旗人案件,也往往会就律例的适用问题向汉官请教。 (查看原文)

闻夕felicity
1赞
2023-04-10 22:08:07

—— 引自章节:审讯与用刑/159

乾隆、嘉庆以后,所谓汉官不问满事的惯例被逐渐打破,移送或是钦交的现审案件不分旗汉,普通案件由各司统筹分派官员审理,大案则由堂派的秋审处司官会审。与清代其他行政事务的做法相同,刑案派审一般都采取满汉兼用的做法,如一满一汉、两满两汉之类。
如果是本司审理的普通案件,本司多选派一满一汉两位司官坐堂。司官手写一票,命衙役送到南北二监,交司狱官提取人犯,由帮班禁卒押带至司听审。审讯大多安排在白天,如果案情复杂、限期紧迫,也会在夜间熬审。至于堂派秋审处司官到司会审的案件,审讯安排须以秋审处司官为准。秋审处部案累累,如果正值秋审核稿之期,更是繁忙,拖延的时间往往更长。至于钦命刑部与其他衙门会审的案件,虽然谕旨上通常指派由某大臣前往会审,但真正到堂参与审讯的多是该大臣所在衙门的司官。当然,如果是极其重大的钦案,特别针对高级官员的政治类案件,也有钦派亲王大臣与刑部堂官同堂会审的情况。如雍正朝审理有关年羹尧的一系列案件时,就多以亲王、重臣会同刑部审理。《文献丛编》中收录有《戴铎口供》一份。戴铎系雍正帝潜邸亲信,因为与年羹尧关系匪浅,此时亦被牵连在内,押赴京师受审。对于这样的人物,如果仅以刑部司官坐堂,必然被其轻视。因此雍正帝命他最亲信的弟弟怡亲王允祥与刑部会审。《戴铎口供》开头写“十三王爷同大人问”,即指怡亲王与刑部堂官当堂所问。
在问讯过程中,理想的方式是运用“听辨五辞”,即运用《尚书·吕刑》中提出的辞、色、气、耳、目五种方式理刑狱、求民情,要以诚待之、以理鞫之,则“未有不得其实者”。但是,受刑侦技术局限,清代刑官问案,还是以口供为重,是以刑讯一事,在审讯中几乎不能避免。刑部官员刑讯犯人一般以掌嘴、杖刑为主,对拒不招认的重犯可用夹棍、拶指。审讯三品以上大员,如需动刑,则要事先请旨。刑部的刑具由四川司掌管,按例设有“夹棍十副、桚指十副、枷一百四十具、板二十副、镣锁各八百件,又扛子二十根”,各依… (查看原文)

闻夕felicity
1赞
2023-04-10 22:08:07

—— 引自章节:审讯与用刑/159